申请条件
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
3、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6、残疾证或南昌市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证明复印件等。
申请流程
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申请时限及费用
申请时限:
1、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