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1、住院医疗费
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2、门诊医疗费
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费。符合规定的门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报销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报销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报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报销流程
1、参保女职工在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后,持规定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后,持规定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报销期限
办理时限:产后半年内
咨询电话:079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