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3)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或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
(3)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4)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哪些家庭和人员不能申请低保?
(1)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2)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4)有居住房屋(含保障性住房)再购买商品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或者自建房屋的;
(5)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配合低保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经济状况的;
(6)国家和省规定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以及有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申请材料
南昌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材料;
(3)家庭收入、家庭支出等情况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低保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的共同户籍地与共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可以选择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再提出低保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县(区)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的相关材料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通过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规定的审批时限。
三、发放:
低保金从批准享受低保的当月起计发,由民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取消低保或者调整低保金的,自作出取消、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申请地点
办理地点
地点:南昌各地街道办事处